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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評估
天晟提供客戶有關「丁類工作場所審查評估報告(危評)」服務內容如下:
  1. 工程概要:施工項目、方法、程序步驟,地質調查,管線調查,作業限制。
  2.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劃:勞安組織、協議計畫、教育訓練計畫、自動檢查計畫、緊急應變計劃、稽核管理、墜落職災防止計劃局限空間職災防止計劃。
  3. 分項工程計劃:作業方法及程序、作業組織、使用機具及設施設置計畫、作業日程計畫、勞安設施設置計畫、勞安預算計畫。
  4. 施工安全評估報告:危害分析、作業程序及災害分析、分項工程檢討評估、勞安事項檢討評估、特有災害評估。
  5. 審查會投影片簡報製作
  6. 審查會事前教育訓練
評估報告完成所需工作時程:
  1. 所有提供資料齊備後(含所有計算書、施工圖),10日內至檢查機構送件掛文號。並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檢查所作業流程,補充或修改評估報告資料至審查合格取得申報核准文。
  2. 危險評估審查會開會日期:法定時間為送件掛號日起30日內。
審查及檢查標準作業程序:

丁類危險工作場所規定所下:
  依勞動檢查法第廿六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營造工程之工作場所,認定為危險性工作場所其中之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者,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工作場所應審查或檢查之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第二條(民國109年07月17日修正)指出的
丁類營造工程場所為:
  1. 建築物高度在八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2. 單跨橋梁之橋墩跨距在七十五公尺以上或多跨橋梁之橋墩跨距在五十公尺以上之橋梁工程。
  3. 採用壓氣施工作業之工程。
  4. 長度一千公尺以上或需開挖十五公尺以上豎坑之隧道工程。
  5. 開挖深度達十八公尺以上,且開挖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工程。
  6. 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七公尺以上,且面積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以上者。
  以上所定危險性工作場所事業單位,應於丁類工作場所使勞工作業三十日前,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審查。未經申請審查、逾期不辦理或經審查、檢查不合格者,使勞工在未經審查或檢查合格之工作場所作業者,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甚至勒令停工。所處之罰鍰,經通知而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天晟可依據您的需求或工程性質,協助規畫施工安全評估報告內容及項目。若您有任何問題需要諮詢或服務,天晟團隊竭誠歡迎您的來電或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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